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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做好连城乡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江西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二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办公室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
第六条不同站、所或其他单位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部门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部门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七条对政府信息是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八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领导组及办公室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九条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处理,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按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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