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工作准入制度的有关问题

投稿人:佚名 发布时间:2013/11/19 投稿交换  会员申请 全文134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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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工作准入制度的有关问题1、社区准入制度  

市(县)委、市(县)政府各部委办局、直属单位,市(县)人大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各部门),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凡拟将组织机构、工作任务、创建评比考核等项目交给社区的,除法律、法规或党章有明确规定应由基层自治组织承担的以外,均实行准入制度。坚持分级准入、规范进入的原则。市、区(县)应建立社区准入制度,规范进入程序。市、区(县)各部门进入社区的工作,由市、区(县)区域化党建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分级审批。坚持“权随责走、费随事转、事费配套”的原则。各部门经审批允许进入社区的事项,应明确授权内容、对象、权限、时限和拨付的经费。坚持准入与退出相结合的原则,对经审批进入社区的项目,群众普遍不认可的,应予退出。  

2、准入要求  

旗县层面应该建立本县的社区工作准入制度。  

(1)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各部门不得在社区设立与其垂直对应的组织机构、专职队伍。确需设立的,应登记或备案为社区民间组织,且不得要求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担任组织负责人。各部门应当经常指导相应的社区民间组织开展活动。  

(2)各部门工作任务需进入社区的,应按相关法律规定,明确部门、街道、社区居委会、具体承接组织之间的关系和职责,并优先由社区公共服务站承接。工作进社区时,对开展工作或活动的过程与效果需要记录的,建立电子台帐,且每个部门设立的电子台帐一般不超过一本。  

(3)社区办公服务场所门口只挂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两块牌子,并可悬挂社区标识。对相关职能部门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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