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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属单位“一把手”领导干部不直接分管财务审批和基建项目若干规定的通知
县委办〔2003〕34号
乡镇党委政府、县属各单位:
现将《岱山县县属单位“一把手”领导干部不直接分管财务审批和基建项目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岱山县县属单位“一把手”领导干部不直接分管财务审批和基建项目的若干规定
为加强对县属各单位“一把手”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建立源头防腐机制,促进我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增强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参照市委对县处级党政“一把手”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舟委[2000]14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规范财务审批工作:
(一)县属单位“一把手”领导干部不准直接分管财务审批,必须确定一名副职领导分管财务审批。
(二)财务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一把手”对财务管理负总责,要加强对单位年度财务预算、资金的统筹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管理与监督。分管财务审批的副职领导对财务审批负直接责任,要严格执行财务审批制度,把好财务审批关。
(三)经费审批实行相互监督。“一把手”经费开支由分管财务审批的副职领导审批,分管财务审批的副职领导的经费开支由“一把手”负责审批。对单位大额经费安排使用,必须按民主集中制原则,经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四)遵守财经纪律。在经济活动中严格遵守财经法规和制度,自觉执行中央关于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严禁私设小金库。
第二条 规范基建项目管理:
(一)县属单位“一把手”领导干部不准直接分管基建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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