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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关于加强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等家属及身边工作人员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等家属及身边工作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县以上领导机关秘书工作人员管理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领导干部,涵盖市内乡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本规定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等家属提出的要求,也适用于与领导干部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是指直接为领导干部服务的联络员、工作员、驾驶员等相关人员。
第三条领导干部要切实把家风建设作为作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既严以修身,又严格要求家属遵纪守法,不得纵容他们影响政策制定和人事安排、干预正常工作运行,不得默许他们利用特殊身份谋取不法利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方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商务活动,包括在异地注册后,再回到该领导干部管辖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商务活动。
2.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担任商家企业的顾问或其他聘任的商业职务。
3.不准利用该领导干部的职权为他人从事商务活动提供便利,从中谋取私利。
4.不准以自己的特殊身份干预该领导干部管辖地方和业务范围内的公务。
5.不准代领导干部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物品特产等。
6.不准违反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必须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四条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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