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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关于进一步规范精简文件和会议的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委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精简文件和会议,切实解决“文山会海”问题,特作如下规定。
一、进一步规范精简文件
(一)规范办文程序
1.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有关公文处理和精简文件的规定,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文件,不直接签发未经本机关办公室按办文程序办理的以本机关名义行文的文件。
2.凡以县委或县政府名义下发的重要文件,须经县委常委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下发;凡以县委、县政府名义联合下发的重要文件,须经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后下发;凡需要县委、县政府分别批转或联合批转的文件和需要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分别转发或联合转发的文件,应由办文单位先研究拿出代拟稿后送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办理,不得直接报县委、县政府领导审签。
3.部门起草的县委、县政府联合行文的文件代拟稿,按照“谁主管、谁主办”原则,由起草单位报送县委办公室或县政府办公室主办。
4.部门单位报送文件代拟稿时,应同时报送发文请示或函、相关背景材料和代拟稿电子版;报送规范性文件代拟稿时还应报送起草说明,包括行文的必要性、主要内容、征求意见情况、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情况等。
(二)严控办文数量
5.凡国家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仍然适用、无新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
6.上级党委、政府及其办公厅(室)已发至乡科级或公开发布的文件,一律不再发文。
7.属工作表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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