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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司法所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座谈会发言材料
两部两院《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已于3月1日起实施,作为一种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方式,标志着在长达八年试点之后,作为非监禁刑罚执行的社区矫正工作正式上升到国家“规定动作”层面。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xx司法所及时召开司法所工作人员及各社区综治专干专题学习会议,进行全面学习和重点分析解读,详细说明最新规定。并结合“综治宣传月”等节点活动,深入各社区、文化广场,摆台设展,悬挂宣传横幅,发放宣传资料。将与法院、检察院、公安等部门的每月数据通报机制作为常态化工作机制,实现数据动态共享,加强沟通协调。
社区矫正的再思考
一、有变化有机遇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交付接收、监督管理、处罚收监、解除矫正等执法环节做出具体规定,在目前阶段解决了社区矫正的有法可依,明确了司法行政指导管理、组织社区矫正的主体地位,新增了司法行政的任务,同时加重了司法行政的责任。
1、明确了执行主体地位。2012年3月14日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原第217条(对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对于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改为第258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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