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
信用社养老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代理业务操作,确保新农保代理业务顺利、稳步开展,有效防范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x政发〔2009〕38号)及xx新农保工作有关规定,结合xx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操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新农保代理业务是指通过在xx农村信用社开设新农保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为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提供参保缴费、待遇发放及信息查询、打印等金融服务,以加快建设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增加农民收入,确保国家重大惠民政策落实的结算代理中间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新农保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是由社保、财政部门开设的专门用于新农保业务的资金管理账户。
收入户用于收取和暂存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集体补助,接收转移基金等其他收入,暂存本账户利息,向同级财政专户划转本账户资金,收入户资金月末清零全部划转至同级财政专户;
支出户用于接收和暂存财政专户划拨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发放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划拨该账户资金利息收入到财政专户、支付转移支出等其他支出;
县(市区)财政专户用于接收和暂存县(市区)新农保基金收入户划转的基金收入,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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