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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对村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村干部勤政廉政,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农业部、监察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做好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通知》(农经发[2005]1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村干部,是指村(居)党组织书记;村(居)民委员会主任;主持全面工作的副职干部及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村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
第四条坚持离任必审,积极推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村(居)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因调动、辞职、免职、撤职等原因离任的,应当接受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对集体经济业务量较大的及任职时间较长、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较多的村干部,应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1、农村经济责任目标完成的情况;
2、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农村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3、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
4、债权、债务的形成及管理情况;
5、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和管理情况;
6、收益分配及各项提留的使用情况;
7、专项资金、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8、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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