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2010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

投稿人:宇 田 发布时间:2010/9/10 投稿交换  会员申请 全文476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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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2010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

根据《省纪委、监察厅、民政厅、财政厅、审计厅关于印发<xx省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x纪发[2010]20号)精神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现就我市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制定实施办法如下: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此次专项治理范围包括依法在市、县级民政部门登记管理的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

社会团体是指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规定,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公募基金会是指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规定,面向公众募捐,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二、专项治理的内容

凡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属于“小金库”。重点是2008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07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1.隐匿会费收入设立“小金库”;

2.截留行政事业性收费设立“小金库”;

3.截留捐赠收入设立“小金库”;

4.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5.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等名义或以假发票、假合同等手段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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