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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2010年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为确保政务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各公共事业单位、各部门工作人员要按照实施意见的规定积极履行职责,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第一条由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全面领导责任;各公共事业单位、各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责任人(或经办人)负实责。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没有在规定时限内向主管领导或工作办公室报送政务公开材料;
2、政务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3、应当公开的重点工作项目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
4、不及时处理群众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和投诉举报,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的;
5、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的。
第三条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各公共事业单位、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办法确定责任:
1、未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2、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责任人承担次要责任;
3、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责任人承担次要责任。
第四条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将追究以下责任: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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