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干部培训讲义(案件审理材料)

投稿人:纪委… 发布时间:2010/4/1 投稿交换  会员申请 全文202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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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干部培训讲义(案件审理材料)一、移送审理的案件材料要完备案件审理是指对调查结束的违犯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的案件所进行的审核处理活动。凡属立案调查,需要追究党政纪律责任的案件,必须移送审理。为有效保证纪检监察系统查办案件的质量,真正落实查审分开、相互制约、归口审理的原则,规定除按干部管理权限应报县纪委审批的案件外,乡镇、科局、企事业单位自办的所有党纪政纪案件,在自审的基础上,一律将全部案件材料交县纪委审理室协审,由县纪委审理室提出书面协审意见后,再提交本单位党委或行政会议讨论决定处理意见,并将已作出的处理决定反馈给县纪委。1、移送审理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分管领导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立案依据(包括检举材料、有关领导关于进行初核的批示、初核报告、立案呈批报告、立案决定书和其他批准立案的材料),调查报告,全部证据材料(包括政策依据),与被调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意见及调查组对其意见的说明,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意见及调查组对其意见的说明,被调查人检讨材料,有关党组织的意见或所在单位的意见。如果是报批案件还要有呈报审批的请示。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具备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摘抄或复制的主要证据和本人检查交待等材料。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件应具备免予起诉或不予起诉决定书的副本、侦查终结报告、摘抄或复制的主要证据和本人交待等材料。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应具备判决书和裁定书。2、案件审理的基本要求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作为处分依据的每一条错误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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