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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司法局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使本所业务档案管理规范化,根据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律师办案和担任常年法律顾问,都应建立卷宗并归档。立卷工作由承办律师或律师助理负责。第三条档案按一案一卷的原则立卷。两个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案件或事务,应合并立卷;两个所的律师合办时,应分别立卷。第四条业务档案分诉讼、非诉讼、和涉外三类。1.诉讼类包括本所专业诉讼代理、经济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其他诉讼代理四种;2.非诉讼类包括法律顾问、仲裁代理、咨询代书、其他非诉讼业务四种;3.涉外类包括本所专业诉讼代理、本所专业仲裁代理、本所专业其他业务代理、本所其他涉外业务四种。第五条卷宗材料应按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装订。第六条律师在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纪录等都必须用铅笔或毛笔书写、签发、字体应当整齐、清晰。第七条卷宗应编目并装订。卷面及目录要逐项填写,卷宗要逐面编号。卷面为16开,大于卷面的材料应当折叠整齐,小于卷面的材料要加裱衬底。破损的材料应修补或复制。卷宗装订处应当贴上本所封签,骑缝线上应加盖立卷人的姓名章。第八条收案日期以委托书签订之日为准;结案日期以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之日为准;法律顾问业务的以收结日期为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以委托事项办结之日为结案日第九条卷宗整理应在结案或事务办结后三个月内完成并归档。凡不符合立卷规定要求的,一律退回立卷人再整理。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案卷应当确定密级,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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