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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系统学法用法征文:更新观念创新水政监察工作由于水事问题的特殊性和水事案件的复杂性,新水法施行后,水行政执法工作中仍然面临大量新问题。新水法更加突出了水行政执法的地位和作用,对水政监察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摒弃“重执法,轻服务”的观念,坚持执法与服务并行
加强水行政执法,调处水事纠纷,查处水事案件,是水政监察的重要内容,也是规范水事活动,维护水事秩序的客观要求。但是在执法实践中,部分水政监察员在认识上存在一个误区:认为执法就是“我管你”,以至“重执法,轻服务”的现象有着一定的普遍性。其实,执法与服务是一体化的工作,执法中有服务,服务中有执法。例如,在沿江开发中,涉水项目从规划设计到施工运行需多个环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既要搞好河道堤防占用、取水许可、排污口设置等审查、审批工作,又要为企业组织好水源论证、防洪论证的评价、评审工作。只有做好这些服务,才能减少相关违法行为的发生,避免执法中企业的抵触行为。因此,我们在加大水行政执法力度的同时,必须强化服务意识、增强服务观念,切实履行服务群众、服务社会的义务,做到严格执法与优质服务并举,文明执法与热情服务结合,坚持执法与服务两手抓。
二、破除“重人治,轻法治”的观念,坚持法律高于一切
在执法实践中,由于水事案件的复杂性,往往涉及个人利益、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一旦准备查处时,各种外来因素干扰有可能给水行政执法带来一定阻力和难度。这几年,我市长江一直是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关注的焦点,是我市水事违法案件的高发区。究其原因,这与一些地方领导的人治观念根深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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