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投稿人:李寿… 发布时间:2005/10/28 投稿交换  会员申请 全文485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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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为了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城市社区建设的总体部署,进一步理顺社区关系,强化社区职能,实现城市基层基础工作社区化、社区建设社会化,提高城市社会化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细则。一、社区人口管理(一)明确职责分工,密切协作配合。1.公安机关是人口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户口登记工作,包括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更正和暂住登记。设立集体户的单位和社区居委会应设立专(兼)职户籍协管员,在协助公安机关搞好户口登记的同时,负责对公民申请的户口事项进行核查和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配合社区民警搞好户口核对调查,及时督促居民进行户口登记。2、根据《山东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社区居委会设立的暂住人口管理站及配备的专(兼)职户籍协管员,在社区民警的指导下负责办理暂住人口、租赁房屋登记,定期核对暂住人口,及时上报公安机关暂住人口、出租房屋变动情况。用工单位、外来务工单位、社会办学单位负责人及个体业主是暂住人口管理责任人,应协助暂管站搞好暂住人口登记。(二)理顺管理关系,认真履行相关职责。1、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的,由公安派出所在该单位设立集体户口簿。集体户口簿由该单位户籍协管员负责保管、保存,公安机关办理公民申请登记的事项时,直接在集体户口簿上进行签注或增撤,单位给予必要协助。2、社区居委会辖区内居住的家庭户口在“村改居”前已由村(居)委会登记建档管理的,可继续管理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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