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
##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我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安全,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政〔2005〕63号)、《##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政〔2008〕7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基金收支管理
(一)收入征缴
1、县财政局设立“##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资金专户”,主要用途为:
(1)接收县财政、各镇人民政府、县农保所、村民委员会及参保对象缴存的##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统筹资金##个人帐户保险资金。
政府出资部分,由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征地面积及性质,按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县镇财政分别承担,标准为:划拨土地每平方米10元、出让土地每平方米30元(其中出让工业用地为每平方米10元)。县财政部门负责将此项资金拨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资金专户。
村(组)集体出资部分,由各镇财政与村(居)委会、统一结算,按土地补偿安置费的20%提取,经县国土、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集中汇缴(或由县财政代扣)至##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资金专户。
个人缴费部分,经逐级审查、审核后,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个人自愿缴费的,由县劳动保障部门填写《自愿缴费通知书》,由各镇统一组织发给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按“通知书”上的期限##缴费标准到指定银行缴费。
(2)接收镇财政应承担的资金。按现行分税制由镇财政承担的部分,在参保人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的前一月,将本年度承担部分一次性缴入被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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