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新《律师法》的心得体会

投稿人:liuh… 发布时间:2008/8/1 投稿交换  会员申请 全文245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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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新《律师法》的心得体会新律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并于2008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涉及律师参与刑事诉讼部分的修改,使辩护律师的权利范围得到进一步扩大。对此,检察机关如何适应新的形势,如何正确处理律师权利与开展检察工作的关系,如何提高刑事诉讼活动效率,保障刑事诉讼工作顺利进行等问题成为检察机关与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权力与权利冲突的现实司法问题。本文中,笔者通过比照《刑事诉讼法》学习新《律师法》,浅谈检察机关在新《律师法》实施后如何满足刑事侦查工作新要求,加大检察工作力度,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实现刑法目的,并制作出《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律师权利一览表》。一、新律师法对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程序权利的规定“会见难”、“阅卷难”和“调查取证难”是我国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长期存在的三大难题,新律师法的修改通过,明文规定了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程序的权利,实现了控辩双方权利平等,有利于律师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新律师法对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主要见于第四章--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其中与刑事诉讼程序有关的又主要集中于第33、34、35条的规定。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第34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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