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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巴中市巴州区人大常委会在贯彻实施监督法过程中,切实规范监督行为,不断创新监督方式,在加强对常委会任命人员的监督方面,依法废止了述职评议工作制度,探索建立起常委会任命人员向常委会报送年度履职报告制度,推进了工作监督与人事任免工作的有机结合。对此,我有以下体会和认识:
一、向法定任命机关报告履职情况是一项法定职责
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工作机构,依法代表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决定本地的重大事项,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依法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切实保证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力。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一府两院”提请,经组织部门审查,最后由常委会决定任命,必须向各级党委负责,向常委会负责,向人民负责。所以,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自觉地、主动地接受常委会监督,接受人民监督。
二、接受法定机关监督是党管干部原则的一项具体内容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前进道路的实现途径。一方面,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我国各项事业取得胜利的根本保证,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听指挥,讲服从,与党保持高度一致,这是党管干部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各级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人民通过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任命,必须向人民负责,受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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