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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自由权的刑事赔偿实践及建议近年来,刑事赔偿工作引起了越来越多的人的关注,特别随着一些从死刑、无期徒刑到无罪的案件被媒体披露,关于侵犯人身自由权的刑事赔偿更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侵犯人身自由权的刑事赔偿指错拘、错捕、无罪错判的刑事赔偿。本文从介绍我国侵犯人身自由权的刑事赔偿的历史渊源切入,全面剖析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识侵犯人由权刑事赔偿的相关法律规范及工作文件、个案批复,并提出建议,旨在为司法实践中准确执行赔偿法抛砖引玉。一、侵犯人身自由权刑事赔偿的立法渊源法律条文具有抽象性、概括性的特点,要把握法律条文本身的立法原意,全面了解其产生发展的历史轨迹是必要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的中国法律史中没有国家赔偿的法律制度,人民作为统治者剥削与奴役的对象,没有权利对侵犯自己人身自由权的国家提出赔偿要求。新中国成立后,对于冤假错案,我国制定了一些政策,如1953年中共中央《关于处理各级人民法院过去时期所发生的错捕、错判、错杀问题的指示》。1954年通过的我国第一部宪法明文规定:“由于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在宪法中确立国家赔偿原则,但一直未能具体落实,公民申请刑事赔偿依然无法操作。文革后对平反冤假错案及政治运动中的错误,仍依靠一些新的落实政策的文件来解决,如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统战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抓紧、复查处理政法机关经办的冤假错案的通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制的进步,基于文革中滥抓公民的惨痛教训,l982年宪法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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