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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刑事执法衔接工作机制中应完善的几个基本问题探讨
检察机关应完善行政刑事执法的衔接机制
[关键词]检察机关完善行政刑事执法衔接机制[摘要]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果,但此项工作的开展同时也显露出了执法、司法中的一些问题,诸如,执法不严、有罪不纠的问题比较突出,大量的经济犯罪案件没有进入司法程序。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效果,损害了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相关的法律法规虽然确立了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进行监督的原则,但检察机关缺乏规范的监督程序和保障措施。因此,应对检察机关在行政刑事执法相衔接的工作联系制度化、处理案件程序化、法律监督实质化等方面进行理论与实践可行性的论证,以对检察机关在行政刑事执法衔接工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中能够发挥其主导作用提供理论依据,进而促进我国行政刑事执法环境进一步好转,保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深入进行。检察机关在行政刑事执法衔接工作机制中居于主导地位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刑事立案监督的规定。我国检察机关开展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不是很久,在建立行政刑事执法衔接工作机制中更是遇到不少的困难和问题,但更多的还是立法和理论上的问题。基于此,本文拟对行政刑事执法衔接工作机制中应完善的几个基本问题作一探讨。建立行政刑事执法衔接机制是解决以罚代刑的有效手段全国范围内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开展以来,各地区、各部门积极行动,协调配合,从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的问题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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