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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违法建筑处理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平安xx”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现就全县违法建筑处理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尊重历史,依法查处 1、对历史遗留违法用地(含地上建筑物,下同)的政策处理。 (1)1982年7月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颁布《贯彻执行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的实施办法》前已使用的宅基地,原则上按实际使用的宅基地面积登记发证。 (2)1982年7月1日以后使用的宅基地。 经依法批准使用的宅基地,按依法批准的土地面积登记发证。有超批准面积用地的,超面积部分已依法作过处罚的,可确认保留使用;未作处理的,有拆除建筑物,超面积不足一间的,可确认保留使用。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使用宅基地。凡符合建房规定条件,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市(村、镇)建设规划的,补办城市(村、镇)规划用地许可手续后按占地时的用地限额标准办理农村宅基地使用审批手续,准予登记发证(其中,1999年1月1日后占用农用地的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超用地限额部分应该拆除,超面积不足一间的,可确认保留使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市(村、镇)建设规划的,在占地时的用地限额标准内部分给予确认使用,今后建设需要拆迁时,可按成本补偿,但不作安置,超用地限额部分应该拆除,超面积不足一间的,可确认保留使用。 (3)对农村村民除宅基地建房性质外的其它未经批准的非法建筑物,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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