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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县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xx县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日
xx县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为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单位负担,根据《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省政府174号令)、《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浙政发〔2006〕17号,以下简称《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参保范围
全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临时工应参加生育保险。
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实施。
二、征缴管理
生育保险费由县地方税务部门纳入社会保险五费合一依法征缴。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生育保险基金比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计息办法计息,生育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生育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育保险的统一管理。县社会劳动保险委员会办公室为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全县生育保险业务。
财政、地税、人事、卫生、计划生育等部门及工会、妇联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三、缴费基数与比例
用人单位应当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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