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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自食恶果35岁的张秋龙,是高平市米山镇河东村村民,两年来因多次私采乱挖煤炭资源,被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多次查获,遂移送到司法部门。2005年6月,因涉嫌非法采矿罪,当地公安机关对其刑事拘留,后经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经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张秋龙挖掘巷道总长为35.3米,非法动用煤炭储量126吨,破坏资源量4886吨。经价格鉴定,造成资源破坏价值为46万元。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条款规定,张秋龙被判决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一、案情:2003年春,山西省高平市米山镇河东村村民张秋龙,在本村村西的荒坡上非法开采煤炭资源,高平市国土资源局对其违法行为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通知书》,限期在七日内自行关闭私开矿点,张秋龙当时听从劝告,停止了非法开采行为。时隔四个多月的8月5日,受到煤炭涨价的巨大利益驱使,张秋龙又一次去非法开采煤炭资源,高平市国土资源局再次发现其违法行为时,将张秋龙非法采矿案件移送到高平市公安局,8月11日公安部门做出《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决定对其行政拘留十日。2004年8月,张秋龙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不接受因私采乱挖被行政拘留的教训,投资购买了生产机械、设备、工具,雇用了杨世红等五名打工的民工,在已经关闭的原贺岗煤矿的斜井里,又一次非法采掘煤炭资源,2004年10月8日高平市国土资源局发现后对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张秋龙中途也曾停止过,但时隔几个月就重操旧业,又一次非法采矿,到2005年5月17日,高平市国土资源局执法人员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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