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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是伴随着违约法和侵权法的独立,而逐渐形成的一种法律现象,其根源在于合同法律规范和侵权行为法对某一类行为的约束的冲突规范造成的,我们不应该回避这种法律现象的存在,应该在充分考虑当事人双方的利益保护和平衡的前提下,作出最为有利的理论诠释和制度安排。 关键词: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竞合请求权竞合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了某一个特定的行为,但是由于行为本身的特殊性存在,也就是其行为本身具有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的双重属性,触犯了有关契约和侵权行为两方面的规范,从而在法律上导致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同时产生,给受害人在责任方式的选择,以及由此而引发的不同的权利保护效果,由于是同一行为产生了不同性质的责任,即权利人享有了不同的请求权,在台湾民法学界称此种现象为请求权的竞合。在实际的法律实践中责任竞合的现象大量存在,对当事人权益保护提出了很大的挑战,在理论层面对责任竞合,尤其是违约和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加一明确的界定,理解我国司法机关对责任竞合问题的态度,对广大的法律工作者援引法律,当事人充分保障自己的利益,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一、责任竞合的概念: 所谓竞合,是指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了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权利的出现,并使两种权利之间产生冲突的现象。由于法律是作为一种抽象化的规范,它是各个不同的角度,依据不同的逻辑对复杂的社会生活进行调控,因而时常发生同一个事实符合不同法律规范的要件,使这些规范都可以适用的现象,称之为“规范竞合”、“法条竞合”或者“法律竞合”。 规范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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