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赔偿司法实践中几点问题的法律思考

投稿人:1978… 发布时间:2006/2/21 投稿交换  会员申请 全文544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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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的社会需要进步的法律文化,进步的社会呼唤法治。在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有效地保护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主要特征,更是现代法治社会司法活动所追求的最终目标。国家赔偿法律制度的建立标志着我国社会文明的进步,是我国法制文化走向进步和完善进程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里程碑。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不为人知到逐步被社会所认知、重视的发展历程,并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国家赔偿法》自1995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于维护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由于观念固守、认识上的差异、执法经验不足、利益衡量与选择以及立法技术等因素的干扰与制约,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家赔偿法》的正确贯彻与实施,悖离了国家刑事赔偿立法的目的。本文试就刑事赔偿实践中争论较多的几个问题谈一些粗浅的认识。

一、关于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

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为判断司法机关的刑事执法行为是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构成侵权及承担赔偿责任提供了法律上价值选择的依据和标准。司法实务中,它对责任的划分、侵权的确认、承担责任的程度以及免责的判断都有重要的意义。7年多的司法实践,关于如何认识我国刑事赔偿制度所确立的归责原则问题存在较大的分歧,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是"违法归责"原则。持此观点学者的理论依据是《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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