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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颁布日期:2005-12-31实施日期:2005-12-31颁布单位:中共海南省委第一条为加强对舆论监督工作的领导,支持和规范舆论监督工作,保证舆论监督工作的正确导向,维护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的正当权益,提高舆论监督工作水平和实效,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在党内监督中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舆论监督,是指省内新闻媒体在党委领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通过内部反映或者公开报道的方式,对党的各级组织、共产党员特别是党和国家机关的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和勤政廉政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揭露并促使其解决的活动。
第三条开展舆论监督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管媒体,把握舆论监督的正确导向,注重舆论监督的社会效果;
(二)遵守国家法律、新闻纪律和职业道德;
(三)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四)忠于事实,准确报道,坚持真理,明辨是非。
第四条舆论监督工作在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各新闻媒体严格自我把关,各地方和各部门积极支持和配合,人民群众广泛参与。
第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必须重视和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善于运用舆论监督改进和推动工作。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主动配合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建立和完善政务信息公开、新闻发言人和重大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制度,方便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工作。
第六条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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