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约见谈话制度
为更好地履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含拟任,以下简称法定代表人)的指导服务,规范其参与社会活动行为,建立登记管理机关与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沟通平台,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xx市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管理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第二条约见谈话是登记管理机关履行指导服务与监督管理职责的一项措施。进行约谈的目的是指导社会组织完善规章制度,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提高社会组织的公信力,促进社会组织规范运作。
第三条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在社会组织成立、法定代表人变更、发生针对社会组织重大违法违规情况的反映或举报,以及发现社会组织有较大的内部管理问题或违法违规情形时,向法定代表人发出约见谈话通知。
法定代表人应当积极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履行职责,接受约见谈话。
第四条约见法定代表人谈话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宣传解释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相关政策法规;
(二)介绍登记管理机关履行的监管职责范围和方式方法;
(三)告知法定代表人在社会组织管理中所承担的责任、须履行的义务;
(四)告知法定代表人在社会组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具体违法违规事项的政策法规界定、具体违法违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及应承担的责任;告知法定代表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五)听取法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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