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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
调解有机衔接的对策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利益分配方式日益复杂,各种矛盾冲突呈现增多和繁杂的发展趋势,在此情况下,单一的调解方式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的需要。为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消除不安定因素,积极探索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衔接配合,相关部门联调联动的有效工作机制,整合各种资源,统筹各方面力量,形成工作的合力,建立“大调解”的工作格局,妥善处理好新时期的人民内部矛盾纠纷,显得尤为重要。下面就如何建立和完善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有机衔接谈谈看法:
一、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区别与联系
我国的调解制度主要有诉讼内调解和诉讼外调解两大类。诉讼内调解特指司法调解,即法院调解,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人民法院主持,依法说服教育使诉讼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解决纠纷的一种诉讼活动。诉讼外调解主要包括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人民调解是指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对民间纠纷进行调解的活动。行政调解是现代社会行政主体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不可缺少的行政手段,是行政主体作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事实行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都是解决纠纷当事人纷争的重要方式。采用的方法都是通过说服教育、宣传法律政策,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和解协议,消除纷争。适用的原则基本上都是“自愿原则”、“合法原则”、“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原则”。但是,三种调解制度之间也有所区别:(1)调解机构的性质不同。行使人民调解职能的机关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它是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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