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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司法局关于破解农村法律服务工作薄弱难题建议汇报
一、理顺基层法律服务所关系,加强管理。
司法所(法律服务所)由乡镇政府管理的体制,已严重阻碍了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和法律服务业务的发展,县区司法行政机关作为主管部门,有管理之名,无法行使管理之实,造成整支队伍凝聚力下降,人心涣散,业务滑坡。因此,应尽快将司法所建成县区司法局的派出机构,“人权、物权、财权”归司法局管理,以有利于司法所(法律服务所)规范化建设,促进业务全面发展。
二、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实行司法所与法律服务所两所分离,各司其职。
司法部曾在20xx年颁布关于进一步整顿法律服务工作要求中,明确法律服务所通过整顿要逐渐与司法所分离,做到人权、财权、物权三权彻底分离。法律服务所由乡(镇)政府与司法局共同组建,司法所长不再兼任法律服务所主任,脱钩后的法律服务所人员要具备法律工作者资格才能从业。司法所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干警不再兼任法律服务工作者,这也与《公务员法》中公务员不得在企、事业单位中兼职相符合。但是司法所可履行对所在地法律服务所的管理职能,主要从组织建设、作风纪律、制度建设上及业务进行管理并指导,不干预法律服务所的正常业务,使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按照市场规律运行,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三、建章立制,加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培训力度
基层法律服务所单独建所后,应定位于中介服务机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收自支,建立健全内部诸如岗位、财务、学习、考勤、激励等制度。开展法律服务应在税务登记领取税务发票,进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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