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处理的几点看法

投稿人:yuxi… 发布时间:2006/7/3 投稿交换  会员申请 全文154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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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在所有犯罪中,是一个十分特殊的群体。这个特殊性表现在:首先,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尚未定型。每个人要树立健康的思想,是要具备足够的知识和有益的实践的,这就需要有一定的生活阅历和学习经历。而未成年人恰恰缺少这些,他们远没有脱离单纯和幼稚。由于年龄和受教育程度的关系,他们对这些人生重大问题的知识十分匮乏,处于蒙昧之中。其次,行为具有极大的模仿性。由于思想不成熟,没有自己做人的准则,因此,未成年人的行为具有从属性。“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在他们身上表现得最为淋漓尽致。可以说,没有一个未成年人犯罪,不是在不良环境、不良交往中酿成的。第三,人格具有极大的可塑性。正因为犯罪未成年人思想和行为都处于不定型阶段,他们的发展方向有多种可能性。教育得当,他们最终会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而处罚不妥、甚至放弃挽救,就会把他们推向犯罪的深渊,后果是这些人长大后成为社会的渣滓。正因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犯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所以,我们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必须做到以下几点:首先,应当看到,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社会是有一定责任的。从来没有天生的犯罪人,所有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都可以从客观环境中找到原因,尤其是未成年人犯罪。设想一下,如果我们的学校教育没有纰漏,如果我们的社会环境充满着真善美,如果我们每一个家庭都有着健康的生活,那么,未成年人犯罪还会产生吗?某个未成年人犯罪了,都是由于这样那样的客观环境在起着负面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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