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某市收养登记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投稿人:佚名 发布时间:2022/1/5 投稿交换  会员申请 全文139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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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我市民政部门坚持“儿童利益优先”,依法依规开展儿童收养工作,先后制定出台了《收养评估实施方案》等规范性文件,收养登记管理法制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得到有效提升,有力维护了送养儿童和收养家庭的合法权益,收养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在有关证明事项取消后办理登记的政策依据、私自收留抚养儿童等方面仍然面临许多亟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

  一是私自收留抚养儿童难认定。按照《xx省收养评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已私自收留弃婴(儿)的,收留人有收养意愿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及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的,依法办理收养登记。”但《办法》中并未就私自收留弃婴(儿)的情况进行解释,如收留1个月算作私自收留还是收留1年算作私自收留,从哪个时间节点开始计算收留时长等问题都没有进行明确。

  二是部分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认定标准模糊。按照《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明确:“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是指生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根据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重特大疾病证明、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重度残疾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死刑的判决书出具的能够确定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相关证明。”但《意见》同时明确:“生父母确因其他客观原因无力抚养子女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关证明可以作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使用。”虽然《意见》预留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一些极端、特别情形的判断处置权限,为地方操作和今后规定留下空间,但实际工作中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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