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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系统私人机动车(含摩托车)及非专职驾驶员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段私人机动车、非机动车及非专职驾驶员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广大职工的人身安全,实现我段交通安全工作的奋斗目标.段交通安全委员会决定,把私人机动车纳入到段日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段交通安全委员会,车间交通安全领导小组要充分认识对私人机动车及私车驾驶员管理的重要性,要负责对私人机动车驾驶员的宣传、教育工作。为此,特制定本管理办法,请各部门遵照执行。
一、私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管理
1.凡本段职工必须签定《交通安全责任书》并认真履行责任书中所列条款。
2.段内职工购置、驾驶私人机动车辆(摩托车、汽车)必须在单位办理登备案续,机动车所有人必须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凭证(复印件)。当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3.各车间要准确掌握私人机动车及私车驾驶员的数量、情况,准确掌握开车上下班人员的数量情况,并分别登记备案。
4.凡是驾驶私人机动车上下班人员,必须持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正式有效驾驶证,机动车辆的牌照证件等手续必须齐全,不准驾驶与驾驶证规定不相符合的车辆,摩托车驾驶员(含轻便摩托车)驾驶车辆时必须配戴头盔,不准驾驶机件不全和机件失灵的车辆。饮酒后不准驾驶机动车。到单位后要将车钥匙交所在车间班组保管,下班后领回。当班时不得私自驾车外出。
5.在上班期间私人机动车所有人必须服从单位管理规定,当班期间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一律不得驾驶私人机动车外出办事。否则发生的一切后果由机动车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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