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机关正确使用诫勉的调查与思考

投稿人:佚名 发布时间:2020/12/9 投稿交换  会员申请 全文358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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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机关正确使用诫勉的调查与思考  

当前,在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践行“四种形态”的新形势下,诫勉作为第一种形态常用手段,纪检机关如何正确运用诫勉,缺乏一个规范的“国标”,造成各级纪检机关在使用诫勉时存在一些不规范、不科学、不严肃的问题。下面,本人结合学习认识及工作实际,从正确区分诫勉与党纪轻处分的界限、严防诫勉措施被泛化和滥用、规范运用确保诫勉效果等方面谈谈自己粗浅的认识。  

一、正确区分诫勉与党纪轻处分的界限  

诫勉,常见于党内规定,主要是指对有轻微违纪违法行为的党员、干部所作的一种处置方式,达到警醒告诫的目的。如《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2019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八条,继续将诫勉作为问责方式之一。2018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九条也对诫勉作出规定。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将诫勉纳入国家法律的范围。  

党纪处分,是指党员违反党的纪律,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就应当依照规定受到纪律处分,党纪处分包括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这五种处分决定,其中的党纪轻处分,是指党内警告和严重警告两种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规定:“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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