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在行政诉讼中出庭、出声、出解、出治的实施意见

投稿人:佚名 发布时间:2020/5/13 投稿交换  会员申请 全文286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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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在行政诉讼中出庭、出声、出解、出治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根据省委和青岛市委、市政府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现就加强行政机关应诉能力建设,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在行政诉讼中实现“出庭、出声、出解、出治”的目标,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出庭  

(一)目标要求。根据规定需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庭审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出庭应诉率达到100%,不得出现“告官不见官”问题。  

(二)明确出庭应诉范围。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以及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其他案件可以由行政机关副职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出庭应诉。  

(三)建立事前通知制度。人民法院在一、二审行政案件开庭审理前,至少提前三日向被诉行政机关发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建议函》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反馈表》。人民法院建议正职负责人出庭的,应当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建议函》中明确载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建议函》同时抄送市司法行政机关。  

(四)建立庭前联系制度。行政机关如遇影响本机关负责人出庭的相关问题,应当在庭审前主动联系人民法院。行政机关职能、名称、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的,应诉行政机关应当在庭审前及时主动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需要行政机关注意的出庭事项,应当在庭审前与行政机关进行联系和沟通。  

(五)建立合理延迟开庭制度。被诉行政机关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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