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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基本思路与设想
我国改革开放的重要成就之一,就是通过一系列经济和行政立法初步构建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特别是行政法即部门行政法对中国社会关系的许多方面,如烟草、治安等等,都作了规范。与此同时,刑法虽然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部门法律,但却具有调整功能跨越不同领域的特有属性,是实现行政法立法目的的保障。事实上,在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现刑法已经为行政法目的的实现,提供了较为普遍的保护。但是,如何理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关系,最终具体实现刑法对行政法目的的保护,却缺乏科学的理论支撑。这对我们来说完全是一个新的理论课题。
(一)
在客观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所针对的对象和范围存在交叉现象,即所谓行为人既违反行政法又违反刑法,应当既承担行政法责任又承担刑法责任。但在实践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是两个不同体系,两个体系运作配合并不协调不畅。另一方面,为实现刑事司法对行政执法的强制力保障,行政执法必须与刑事司法有机衔接,这已成为公允的观念。当前,随着一些行政规章、准司法规范的出台并得到执行,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追究刑事犯罪工作制度也得到确立,并逐步形成合力。而目前制约行政执法向刑事司法顺利转换的因素,主要出现在具体的技术层面,即行政执法行为、行政诉讼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不明确或缺乏操作性,以至两种执法体系难以实现有机衔接。这使得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个体系衔接不当导致的案件查处反差日益突出。在破坏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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