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烟草先行登记保存法律风险及防控措施

投稿人:佚名 发布时间:2019/12/28 投稿交换  会员申请 全文307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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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烟草先行登记保存法律风险及防控措施

  我国《行政强制法》第十条规定:“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由于《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未赋予烟草行政执法部门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手段,在查处涉烟违法案件时,烟草部门执法人员普遍采用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本文旨在明晰先行登记保存的法律性质,厘清先行登记保存与行政强制措施的关系,梳理先行登记保存过程中容易引发的法律风险,规范先行登记保存处理程序,以达先行登记保存法律风险防控之效。

  一、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属性探究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行政强制法》第二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先行登记保存的目的在于防止证据损毁,控制方式是暂时性约束行政相对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对该证据的使用权和处分权,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有学者纠结于先行登记保存与行政强制措施区别为占有权有无,认为先行登记保存中行政相对人并未丧失占有,行政强制则相反。盖因处分权不能与所有权相剥离,暂时性控制就是对财物占有的短暂控制。更有学者将先行登记保存与行政强制之间的区别归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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