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
关于做好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配套融资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上级通知精神,充分发挥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的重要作用,支持有一定收益但难以商业化合规融资的重大公益性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现就有关工作意见公布如下:
一、支持做好专项债券项目融资工作
(一)明确金融支持专项债券项目标准
1.对没有收益的重大项目,通过统筹财政预算资金和政府一般债券予以支持。
2对有一定收益且收益全部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的重大项目,发行政府专项债券融资。
3.对收益兼有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其他经营性专项收入(以下简称专项收入,包括交通票款收入等),且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仍有剩余专项收入的重大项目,可以由有关企业法人项目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根据剩余专项收入情况向金融机构市场化融资。
(二)精准聚焦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建设
鼓励区县政府和金融机构依法合规使用专项债券和其他市场化融资方式,重点支持推进协同发展、“一带一路”建设、乡村振兴战略,以及推进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铁路、收费公路、机场、水利工程、生态环保、医疗健康、水电气热等公用事业、城镇基础设施、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等领域以及其他纳入“十三五”规划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建设。
二、建立组合融资项目事前评审和批准机制
区县政府要按照“谁举借、谁使用、谁偿还”的原则规范使用专项债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可以开展专项债券和市场化方式组合融资。
(一)在申报年度新增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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