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病案复印管理制度

投稿人:佚名 发布时间:2019/10/14 投稿交换  会员申请 全文83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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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病案室负责全院病历的复印、复制工作,其他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随意复印、复制患者的病案(病历)资料。  

二、病案室有专人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  

(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三)保险机构;  

(四)公安、司法机关。  

受理申请时,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及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及承办人员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病历资料的,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三、可为申请人复印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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