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
xx区不动产登记若干问题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顺利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x区的国有建设用地上建造的房屋。
第三条对在土地、房屋分别登记期间已经登记房屋所有权的房屋权利性质、用途与所在宗地权利性质、用途不一致等遗留问题,应当遵循“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稳定连续、便民利民”的原则妥善处理。
第二章不动产权籍调查
第四条进行不动产登记前,应当通过不动产权籍调查核实土地及房屋信息,并根据土地、房屋登记档案记载的土地权属资料,将房屋确权于房屋所有权人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一致的宗地上,实现房屋土地信息相关联,即:“落宗”。
已登记所有权的房屋,其所在宗地土地信息不全的,不动产登记时,只记载原有信息。通过不动产权籍调查后新确定的土地信息,再予以补充、完善。
第五条不动产权籍调查应当以地籍调查为主要依据,继续沿用现行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标准,按照经批准的规划方案进行土地、房屋的测绘、调查,确定房屋所在宗地界限。现行的各类调查标准之间存在的差异按照国土资源部颁发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国土资发【2015】41号)进行调整。
第六条实现“落宗”的房屋分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的计算公式为:a=b÷cxd。(a:一个房屋单元分摊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b:一个房屋单元的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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