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
区住建局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一)监管事项。
1.推进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
2.对全区各类(含无手续)建筑工地实施统一管理,落实“六个百分百”,联合交通、水利、公用事业等部门建立驻场监管制度。负责对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实施监管。
3.负责污水处理厂建设。
4.推动物业管理公司环保责任落实。
5.负责城区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运营,并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6.加强污水管网进水水质的监测和管控。
7.推进城镇排水系统雨污分流建设,加快城区雨污分流改造。
8.负责全区集中供热工程建设。
9.负责区主城区采暖燃煤锅炉的淘汰改造。
(二)法律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大气污染防治法》《物业管理条例》;《xx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三)法律责任。
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设计方案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2)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设计方案出具合格意见的;
(3)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2.《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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