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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司法局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健全社区矫正制度的要求,根据xxx等相关文件,结合我县社区矫正工作实际,现就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
社区矫正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将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司法行政机关在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刑罚执行活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是社区矫正的显著特征,通过政府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的方式,引导和规范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建立以社区矫正执法人员为核心,专职社工为补充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是完善我国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健全社区矫正制度的客观需要,是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服刑人员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客观需要,是创新特殊人群管理服务、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客观需要。对于加强社区服刑人员管理、教育、帮扶,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目标要求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法部等六部门《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及省司法厅建立社区矫正“五化一保障”工作体系中帮扶社会化要求,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要积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充实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发展壮大社会工作者队伍,专群结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目前全国大部分省市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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