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
xx县法律援助实施办法
为保障经济困难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此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保障公民享有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健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
二、法律援助机构
县政府成立法律援助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司法局局长任副组长,民政、妇联、残联、共青团及政法部门的有关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法律援助中心,由司法局有关人员组成,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县法律援助工作。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组织服务机构在法律援助中心的统一协调下,实施法律援助。
三、法律援助经费
法律援助经费的主要来源包括政府财政拨款和社会捐助,由县政府授权县司法局运作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四、法律援助范围
(一)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5、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二)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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