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
市商务局行政强制裁量权控制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商务主管部门行政强制裁量权的行使,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行政强制法》及涉及商务机关执行的法律、法规,按照省、市关于制定及规范行使行政强制权的意见和要求,结合商务机关行政执法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行使的行政强制包括:
(一)强制措施:查封、扣押。
(二)强制执行: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条行政强制权实施主体是区(市、县)(含先导区)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第五条实施对象和范围是指违反法律法规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采用其他方式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采用实施行政强制。行使行政强制裁量权不得违反下列禁止性规定:
(一)实施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不得以罚款为目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二)行政强制措施不得以县级以下授权,委托机构或内设机构名义实施。
(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标的应是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财物或场所。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不得查封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强制措施范围之外的场所或财物,不得扣押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强制措施范围之外的财物。
(五)不得查封、扣押自然人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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