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招标投标活动健康有序进行,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在本县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项目总投资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在县招投标中心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能源、交通、邮电通讯、水利、城市设施、生态环境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市政工程、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卫生、社会福利、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等公用事业建设项目;
(三)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及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
(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五)使用村(居)集体资金的建设项目。
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根据业主自愿的原则,也可以进入县招投标中心,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发包。
第五条由县级以上政府确认的涉及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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