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纪委监察局案件督办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投稿人:佚名 发布时间:2018/1/5 投稿交换  会员申请 全文164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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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纪委监察局案件督办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案件的督查督办工作,提高案件管理工作水平及案件的办理时效和质量,维护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案管统计分析工作的及时、准确。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案件督办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依法办事的原则;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一把手负总则”的原则;坚持严格保密制度的原则。

委局机关案件督办工作具体由信访室承办。

第二章督办的范围

第三条委局机关各室及派驻工作室初核、立案案件。

第四条上级纪委及有关领导机关要结果或情况的信访案件。

第五条县纪委向下级纪检监察机构要结果或情况的信访案件。

第六条乡镇纪委、县直纪检组(纪委、监察室)承办的信访案件。

第三章督办的内容和方法

第七条督办的内容:1、信访转办件。2、领导直接批示件。3、其他执纪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

第八条督办的方法:派人督办、汇报督办、调卷督办、会议督办、跟踪督办、电话督办、发函督办和通报案件报结情况。

第四章案件督办、承办部门要求

第九条需要交办的要结果或情况的信访案件由县纪委信访室按照领导批示,拟草下发函文。对要结果案件,发“全纪信函”文;其他案件,发“信访转办单”文。

第十条案件督办部门要及时跟踪转办案件,适时提醒案件承办单位(部门)报送相关材料。每季度通报一次案件督办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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