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
县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促进严格规范依法行政和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县司法局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包括:1.对无证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2.对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处罚。3.对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处罚。4.对律师不履行法律援助义务、违规收取财物的处罚。5.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超越业务范围等违法行为的处罚。6.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县司法局在形成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处理建议后,提请局会议或局领导签发决定前,应由局法制审核人员对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必须经法制审核人员审核后方可作出,未经审核的或审核不通过的,不得作出。
第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签发前,由行政执法承办的公律股、法律援助中心报主管领导同意后送法制审核人员审核;需要征求意见的,公律股、法律援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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