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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为了加强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工会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指单位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市总本级及机关,纳入市总财务统一管理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二章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第四条单位货币资金业务由财务部门负责办理,财务部门应合理设置工作岗位,明确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五条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一)支付申请。各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填写相关单据,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50万元以上的支付申请,至少提前一周告知财务部。
(二)支付审核。财务部门对支付申请进行具体审核,审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
(三)支付审批。审批人应当在授权的审批权限内进行审批。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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