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
xx县市场监督局执法办案暂行规定
为确保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现监管职能到位,进一步加大执法办案力度,切实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树立良好的执法权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立案:对需立案的案件,办案单位必须填写案件来源登记表、立案审批表,经专管员初审,单位负责人复审并加盖公章后,连同相关材料(市场巡查记录、现场检查记录、群众举报材料等)一起报县局法制股审查,对具备立案条件的报请分管局长审批立案。立案案件的报批手续应及时办理:特殊情况,山外所应在发案的2日内补齐,山区所应在发案的5日内补齐。
二、案件调查:参与案件调查的办案人员应是两名或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在案件文书上签名。
三、办案权限和职能划分:县局另行下文。
四、案件核审及审批:案件实行三级核审,即办案单位法制专管员为一级核审,办案单位负责人为二级核审,县局法制股为三级核审。一般案件在案件调查终结后由办案单位法制专管员在一周内报县局法制股核审,特殊情况需经分管局长批准后方可延期核审.经法制股核审后,符合条件的报分管局长审批实施行政处罚;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办橐单位,继续调查补证。对罚款在万元以上的案件;或重大、疑难、复杂、社会影响大的案件,或分管局长、局长认为需要提请研究的案件;须经县局案件审议委员会研究决定.
五、告知:案件处罚意见经分管局长审批后,办案单位应及时以法定的告知形式告知当事人,告知期限结束后,办案单位方可制定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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