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
从交通肇事案发后的具体情形来看,行为人表现形式的多样化给司法实践判断带来挑战。交通肇事罪中归案要素之特质并不影响自首认定,这是深入探讨未逃逸交通肇事案中"视为自动投案"情形之理论前提。与一般犯罪相比,交通肇事罪中的"自动投案"认定既有共性又具有个性。共性特征表现为,交通肇事罪中"视为自动投案"亦应符合司法解释在自首认定方面演绎扩张的价值取向。个性特征表现为,交通肇事罪"视为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亦应具备其自身特点。"视为自动投案"作为"自动投案"的扩张解释,对于鼓励行为人积极归案、节约刑事司法资源均具有实际意义。综合《意见》与《解释》关于"视为自动投案"的列举性规定,可以看出,在"自动投案"主客观要素均存在一定程度的柔化,以此为指导,可适当放宽对交通肇事罪"视为自动投案"标准的认定,但在是否从轻、从宽幅度上则宜适当从严把握。
一、问题的提出
xxxx年x月xx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一项对"自动投案"作出一般性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法院投案"。并对"视为自动投案"作出了列举性规定:"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应视为自动投案"。xxxx年xx月xx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解释》)"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中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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