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干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记录制度

投稿人:名字… 发布时间:2016/11/3 投稿交换  会员申请 全文163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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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干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记录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加强执法监督,严肃执法纪律,保障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行政执法机关公正形象,防止和杜绝办“人情案”、“关系案”,结合我局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及其有关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及上列工作部门的有关机构领导人员和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人员。  

本制度所称干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是指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力,以口头、电话、书面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开展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施加影响或压力,干扰正常执法的行为。  

第二条领导干部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干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  

对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领导干部,因履行职责需要,应当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执法具体情况,组织研究法律政策,统筹协调,督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为安全生产监管创造公正执法的环境。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和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恪守法律,秉公执法。遇有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常工作程序,通过各种关系干扰执法,为违法行为人开脱、减轻责任,或者非法干预、阻碍执法,或者提出不符合执法规定要求等情况时,应当予以拒绝。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和人员对领导干部干预执法活动的情况,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第五条领导干部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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