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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龙门县国家税务局2016年7月1日发布2016年x月x日实施
一、受理范围
1.具备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申请条件的单位。
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
二、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分为三级,分别为省级、地(市)级、区级。
1.权责划分(省)
2000万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层报省局终审。
2.权责划分(市)
2000万以下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层报市局终审。
3.权责划分(区)
负责收取材料。
四、审批条件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三条
必要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的,予以许可:
1.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
2.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申请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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